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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
5年5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現況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並需公、私部門提供經濟扶助以維持基本生活
,整體親職量能有限,又相對人身心狀況尚未穩定,需專業資源持續穩定介入,評估本案尚需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支持環境,並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身心醫學等專業團隊處遇,陪伴相對人應與修復現況日常生活挫折及家庭失落經驗
,提升相對人自我情緒調節能力,降低再次因情緒難調節而出現暴力與自傷情事之可能,並於安置期間持續評估相對人母親親職能力改善情形。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