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
5年5月19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現況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並需公、私部門提供經濟扶助以維持基本生活
,整體親職量能有限,又相對人身心狀況尚未穩定,需專業資源持續穩定介入,評估
本案尚需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支持環境,並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身心醫學等專業團隊處遇,陪伴相對人
適應與修復現況日常生活挫折及家庭失落經驗
,提升相對人自我情緒調節能力,降低再次因情緒難調節而出現暴力與自傷情事之可能,並於安置
期間持續評估相對人母親親職能力改善情形。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