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A-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同
B-2 (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3 (外祖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1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A-2自民國115年3月1 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等前分別因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2(下稱母親)、受安置人外祖母B-3(下稱外祖母)涉入毒品相關案件經安置;又外祖母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而受母親外出工作負責家中經濟支出,然母親於113 年12月再因涉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禁見,已於114 年8 月7 日報到執行,刑期為5 年6 月,致相對人A-1返家計畫受阻。又為確認相對人A-2有無接觸毒品,將其頭髮檢體送毒品檢測結果顯示為陽性反應,外祖母仍可能有使用毒品之疑慮,危害相對人等身心健康。評估外祖母身心及就業狀況、家庭居住環境,家庭整體生活穩定度待觀察,及外祖母前述案件尚在調查中,考量相對人等年幼,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併屬身心發展重要階段,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經本院審酌後,為提供相對人等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
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