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6月6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為家內性不當對待案件,相對人原向校方及社工陳述其母親對其性不當對待情事,與其於嘉義縣警察局婦幼隊製作警詢筆錄說詞不一致之處,表示自己起初係為讓母親受到懲罰而誇大事實,但相對人確有表達其母親曾有碰觸其生殖器,且其母親亦坦承曾有對相對人做出碰觸其生殖器行為,並
非單次偶發事件,評估相對人母親已違反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規定;
本案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尚需等待司法審理結果,
期間因照顧者無法提出其他可行之替代性照顧計畫確保相對人安全,且相對人家庭照顧狀況亦無力自行負擔委託親屬或
第三人照顧之相關費用,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