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遭受不當管教之案件,雖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已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親職之能及教養作法較前有提升,
惟相關策略之穩定性及一致性仍需時間觀察,其與家人人力分工,並須逐步驗證其可行性,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及校園支持下,雖呈現穩定及改善趨勢,然仍有情緒及衝動行為,須持續治療及支持,家庭整體照顧功能尚待觀察,尚未達可長期穩定承接相對人之程度
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
可佐。綜上,考量相對人家庭教養功能與情緒支持能力仍待提升,親職教育、家庭處遇及醫療支持等多元介入措施,仍需持續
予以輔導。故
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
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