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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父母親之親職能力有待提升,且親子關係尚需時間修復,為避免相對人在不可預測之危險情境中生活,及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