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吳維真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斟酌相對人即受安置人C0000000(下或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C0000000-A(下稱母親)未提供相對人安全成長環境之責任,並尚未完成強制
親職教育及家庭處遇,經評估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再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母親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
迄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綜上,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
適切之保護及照顧,且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
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