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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即相對人於安置期間,主責社工及網絡單位均難以聯絡上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且受安置人母親於114年9月19日入監服刑,且尚有案件審理中。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亦於監所服刑,透過公務接見向社工表示須至116年中旬結束刑期。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