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路○段0 號(嘉義縣社會局兒少福利及保護科)
相 對 人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1、2均自民國115 年3 月30日起,各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下合稱受安置人)父、母即法定代理人許○○、陳○○均有接受安置人返家之共識,惟受安置人父親現入監服刑中,預定刑期期滿日至民國118 年5 月30日後續尚須接續另案易服勞役50日,評估受安置人父親現況無力分攤家計及受安置人母親照顧責任。其次受安置人母親目前雖有穩定就業,並在嘉義縣社會局及網絡單位社工服務下漸展現其親職能力,然經盤點親屬替代照顧資源,其他親屬均無意願及能力可提供協助及照顧,評估家庭非正式系統支持程度仍不足,受安置人母親現況實難以同時接返受安置人,且針對接受安置人1返家之計畫,亦尚待確認受安置人母親調整居住環境後才可評估返家可能性。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尚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