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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6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身心發展正常,生活作息穩定,飲常及情緒應良好;安置環境能提供穩定照顧與安全感,未見明顯行為或發展問題;整體適應狀況屬穩定發展階段;近期曾有短期返家安排,然相對人返家期間曾發生跌落床下、尿布疹及因居家環境不良致身體多處蚊蟲叮咬痕跡等照顧疏忽情事,顯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對相對人之居家安全維護、照顧技巧及環境清潔能力仍顯不足,現階段返家安全風險仍高,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實有必要持續強化法定代理人之親職功能及育兒技巧,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