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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王○○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宋○○自民國115 年3 月23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過往長期中輟在家,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王○○因身心狀況及親職功能不彰,致無力約束及管教受安置人及其手足。受安置人家庭經嘉義縣社會局協助家庭重整後,受安置人手足均已開始穩定就學,但對於受安置人手足生活照顧需求,目前仍需長期受社政資源挹注協助,生活狀況才能趨於穩定;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應良好,仍需持續支持,其生活作息、整潔習慣及情緒表達等面向已有明顯進步,學習進度仍略有落後,生活自律能力仍需持續提醒與引導,另因期待返家,近期曾出現自律退化情形。綜合受安置人家庭經濟條件與照顧能力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家庭環境較難提供受安置人所需之穩定生活與照顧安排;再者,受安置人安置後生活作息規律,生活規範亦持續建構中,目前受安置人心智發展仍處青少年階段,尚需充足的支持與引導,其自我保護能力亦有待提升,另受安置人母親親職能力尚無法保護受安置人,及展現可長期穩定提供受安置人適切的保護及基本生活照顧,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不適宜返家,宜持續於穩定學習環境學習,並持續培養自律、正向價值觀,俾提升其自我保護及生活適應能力,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