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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6月2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期間,其法定代理人雖已配合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且會主動申請外出團聚
,但考量家中一直未對相對人有妥房間安排,無法規劃返家過夜,且相對人排斥與法定代理人有肢體互動,故改由監督會面方式進行,觀察親子互動顯較生疏,多為一問一答,須他人引導活絡氣氛;又隨著相對人年紀漸長,而開始因情感因素有自傷行為
,目前持續與其討論抒發壓力方式及生涯規劃中,評估仍需要持續強化人際互動技巧、興趣培養,且相對人本身亦有安置意願,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