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6月26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
期間,其法定代理人雖已配合完成
親職教育課程,且會主動申請外出團聚
,但考量家中一直未對相對人有妥
適房間安排,無法規劃返家過夜,且相對人排斥與法定代理人有肢體互動,故改由監督會面方式進行,觀察親子互動顯較生疏,多為一問一答,須他人引導活絡氣氛;又隨著相對人年紀漸長,而開始因情感因素有自傷行為
,目前持續與其討論抒發壓力方式及生涯規劃中,評估仍需要持續強化人際互動技巧、興趣培養,且相對人本身亦有安置意願,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