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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4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目前入監服刑中,其刑期及獄所可能變動;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及同年12月12日以公務接見方式安排兩次親子會面,相對人經旁人引導會叫媽媽,亦願意讓媽媽擁抱,由於相對人有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問題,僅可簡單回應其母親提問或在社工師協助下進行親子對話;相對人尚年幼無法明確表達返家意願,其母親希望相對人繼父能將相對人接回高雄同住照顧,相對人繼父尊重家人意見及思考本身婚姻關係的穩定性,並無具體照顧教養計畫
,現階段不合返家,建議持續安置,評估親屬無意願協助照顧
,可規劃長期安置以維護相對人相關權益,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