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經寄養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
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相對人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並且引導相對人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又相對人母親葉經本院裁定宣告
停止親權,此有114年度
家親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可佐。
惟仍需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父親之照顧計畫,始能安排後續處遇,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評估家庭處遇計畫,確認家庭穩定度,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