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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 年4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安置後持續有連結心理諮商,並有固定就醫及服藥,然其情緒經常呈現焦慮的狀態,對於不可控的事情會伴隨憤怒的表現,在人際互動較沒有彈性,同時發現受安置人在人際連結常以物質為連結方式,因此受安置人仍有持續諮商的需求,透過日常生活引導使其有正向的價值觀,以及拓展情緒應對方式。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受安置人父親每個月均帶著另3 名手足探視受安置人,過年期間亦有時間較長的返家,受安置人亦表達出渴望與家人同住的情感需求,然評估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在面對受安置人行為問題時,仍難以採取有效的管教方式,故返家仍有受虐風險,後續將與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討論如何提升親職功能,使家長理解受安置人的心態,以及如何達到正向的親子互動;又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