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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4月16日凌晨0時40分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遺棄相對人,且相對人父親知悉其處境後未積極應對,可見相對人父、母親對於養育責任皆缺乏意識,未能提供相對人應有的關愛及安全照顧;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召開相對人安置及家庭重整會議,並與出席會議的相對人父親與祖父母共同討論結束安置返家的目標,尚需時間觀察其親職能力之展現,以及上開目標履行完成狀況;另相對人母親未出席家庭重整會議,亦未完成裁罰之親職教育輔導課程。又考量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及生存能力,且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