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受安置人C0000000-0安置期間,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受安置人父親及關係人C0000000-B即受安置人父親之同居人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然受安置人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親子關係尚未重建,彼此仍有創傷防衛,目前尚在引導中,評估親子關係尚需時間修復,且現階段受安置人可配合接受安置,因此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