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准將
相對人A、B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8月16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2人(下或合稱相對人)父親工作忙碌,僅週日可照料相對人,相對人繼母平時需照料相對人之繼弟妹及相對人之早產胞妹、胞兄,又需做家庭代工維生,已無力再協助照顧有特殊需求之相對人2人,相對人父親及繼母均顯忙碌,仍未習得教養及因應青春期前期特殊兒童之方法,又無案親友可協助
養育照顧相對人,對相對人結束家外安置返家之就醫資源及養育所需花費仍未準備,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改善,並透過漸進式返家共同生活練習,方能習得教養及維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生活照顧方法,為維護相對人身心健康成長,於安全穩定環境生活之必要,
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每名相對人人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