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住嘉義縣○○市○○○村○○○路○段0號(嘉義縣社會局兒少福利及保護科)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一、准將
相對人A、B、C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符合
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等安置處遇
期間,受安置人生活照顧、就學及早療復健等狀況穩定無虞,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D自民國(下同)114 年10月6 日裁定延押2 個月,並於114 年12月5 日轉換至醫院精神治療,刑事案件已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而整體評估受安置人等無其他替代照顧扶養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等受照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難認受安置人等能返家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等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
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
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