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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長期有酗酒習慣,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及酒癮,情緒激動時常會出言恐嚇威脅,雖協助其接受戒酒門診,但未能醫囑穩定回診及服藥,故無法有效控制飲酒衝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B雖口頭表示願意配合擬定之照顧計畫,但實際執行,仍缺乏長期且穩定的照顧能力。115年4月再次發生法定代理人B酒後情緒失控,傳送語音訊息辱罵主責社工情事。法定代理人B未能依照顧處遇計畫,落實其親職行為,且自我約束力不足,仍有酗酒習慣,影響情緒穩定與親職功能之發揮,缺乏長期穩定照顧能力。故為維護相對人A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聲請對相對人A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