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關 係 人 楊○○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1、2、3均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各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3(下合稱受安置人)父即法定代理人容○○、母即關係人楊○○離異,受安置人父因案通緝中,行蹤不明,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照顧,而將受安置人之監護權委託於受安置人祖母,而受安置人祖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尚待恢復,無力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生活照顧及安全保護。受安置人母照顧資源匱乏,亦無法提供妥適照顧;受安置人父母分別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5日及114年2月3日於嘉義縣社會局出席並完成家庭重整會議,擬訂計畫後與受安置人父母約定需配合執行事項,至今受安置人父母尚未完成,造成受安置人之返家處遇仍無法進行,而受安置人親屬均無力且無意願負擔照顧受安置人之責,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