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准將
相對人A、B均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8月7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親職功能不佳,針對相對人2人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居住地不穩定,不利兒少返家處遇,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相對人人數每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