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5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8月19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父親長期缺位
,母親體況不佳,現居外轄且照顧、教養4名年幼子女,親職負荷已大,無量能可再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外祖母雖量能尚可,
惟另有照顧相對人胞妹;又相對人與其胞妹、外祖母過往多有衝突
,現觀察三人互動亦未達穩定正向,評估返家可能致使嚴重衝突再現,考量相對人尚未成年,且無
適當之照顧者可提供相對人照顧、教養,
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