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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等接受安置今已4年餘,相對人等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稱父親)、C0000000-B(下稱母親)雖定期申請親子會面,但子女返家時曾目睹父母發生言語衝突場景,導致C0000000-0回到寄養家庭後出現不易安撫的身心反應;C0000000-0亦因目睹父母暴力拒絕會面或返家過夜。再者,C0000000-0、C0000000-0在寄養家庭提供穩定及安全的生活照顧下,身心方面均能獲得齡的發展,考量父母親仍因親密關係及經濟議題常發生衝突,為避免相對人等目睹家庭暴力影響身心發展,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等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各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