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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於民國11
4年5月間提出延遲結束安置返家,經評估案家住所安全且具基本照顧能力,過往長期未親自養育相對人,且對經濟與照顧安排仍有顧慮,因此推遲半年結束安置返家;雖聲請人與案家協調確定相對人115年4月底結束安置返家,但因相對人人際關係衝突致使現改以每日通勤上下學且案家距離相對人就學地遠,難以協助相對人在校相關事件支持與因應;綜上,現階段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