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2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於民國11
4年5月間提出延遲結束安置返家,經評估案家
住所安全且具基本照顧能力,
惟過往長期未親自
養育相對人,且對經濟與照顧安排仍有顧慮,因此推遲半年結束安置返家;雖聲請人與案家協調確定相對人115年4月底結束安置返家,但因相對人人際關係衝突致使現改以每日通勤上下學且案家距離相對人就學地遠,難以協助相對人在校相關事件支持與因應;綜上,現階段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