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A、B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父親工作忙碌僅週日可照顧2名相對人,加上相對人胞妹方出生,繼母平常需照顧4名相對人手足,又需做家庭代工維生,兩人均顯忙碌,且仍不諳教養及因應青春期前期特殊兒童之養育需求,無替代人力照顧資源,又無親友可協助養育照顧相對人2人,對相對人2人結束家外安置返家之就醫資源尚未準備,養育所需花費亦未準備,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改善,並透過漸進式返家共同生活練習,方能習得教養及維護相對人2人人身安全及生活照顧方法。為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