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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遭受不當管教之案件,雖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親職之能及教養作法較前有提升,相關策略之穩定性及一致性仍需時間觀察,現相對人繼父雖可增加家庭照顧人力,並參與日常教養分工,然相對人母親現懷孕即將生產,家庭照顧負荷將再度增加,而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及校園支持下,雖呈現穩定及改善趨勢,然仍有情緒及衝動攻擊行為,須持續治療及支持,相對人母親及繼父同意配合延長安置及後續處遇安排,故評估相對人尚不宜返家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可佐。綜上,考量相對人家庭教養功能與情緒支持能力仍待提升,親職教育、家庭處遇及醫療支持等多元介入措施,仍需持續予以輔導。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