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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法定代理人即母親以棉被掩住口鼻、掐脖子等危險行徑,同住父親未予保護及默許相對人獨留家中,而相對人父母親雖配合親職教育課程,未曾對相對人表達關心,並搬遷到他轄區生活及表達無意願照顧,而親屬支持系統尚需時間盤點,為避免相對人在不可預測之危險情境中生活,故聲請延長安置,此有嘉義市政府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可佐。則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