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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陳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陳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陳〇〇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妨害性自主乙案,因雙方均未成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不付審理,經嘉義縣教育處調查後,相對人之案長堂姪已接受性別平等及認知教育輔導,並書面與相對人道歉,至今兒少安置機構已提供相對人約21次個別心理諮商服務,於民國114年4月及7月間已安排2次漸進式返家。然於115年1月間召開兒少重大決策會議,相對人二伯即法定代理人對相對人仍無完善照顧計畫及安排,且無親友有協助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聲請人已提出改定親權人之聲請。為維護相對人身體自主權及人身安全,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