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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依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社工定期及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寄養家庭持續給予正向陪伴及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引導良好認知學習,兩性互動議題仍須加強;相對人母親目前居無定所,相對人兄長亦在外地工作或接受感化教育,未能安排會面交往。又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安置後的生活、就學及受照顧狀況皆穩定,評估原生家庭功能不彰,現階段尚有安置需求,故繼續提供保護安置服務與輔導等情,此有嘉義市政府個案生活照顧狀況報告附卷可佐。經審酌前述各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