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依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經社工定期及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
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寄養家庭持續給予正向陪伴及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引導良好認知學習,
惟兩性互動議題仍須加強;相對人母親目前居無定所,相對人兄長亦在外地工作或接受感化教育,未能安排
會面交往。又相對人於寄養家庭安置後的生活、就學及受照顧狀況皆穩定,評估原生家庭功能不彰,現階段尚有安置需求,故繼續提供保護安置服務與輔導
等情,此有嘉義市政府個案生活照顧狀況報告附卷
可佐。經審酌前述各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