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吳婷佑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安置期間,接受穩定的生活照顧,然社工無法與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取得聯繫;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拒絕提供聯繫方式及處理受安置人事務,社工依規定函文協請警政惠予協尋受安置人父母,然其等迄今行方不明,致無人具備身分可處理受安置人重要決策;又受安置人父母自受安置人出生後即交由第三人A01照顧,然A01與受安置人無法律關係,受安置人父母亦無書文件委託A01協助,而受安置人阿姨表達無法繼續照顧,受安置人已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照顧,為避免受安置人基本就學及就醫等權利受阻,以維護兒童生命安全,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