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1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於安置期間,聲請人透過每個月1至2次漸進式返家團聚生活,經觀察相對人與 家人之互動關係,其在情緒及情感上對家人有強烈的依附感,常渴望與家人一起生活,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孩子返家後的居所安排、替代照顧資源已著手安排中,但尚須時間觀察執行狀況,衡量相對人目前的發展階段需要提供穩定的依附關係,建立固定的作息時間及引導規範,為避免其受到不確定生活環境變動而影響學習及身心發展,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