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5年9月10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於安置
期間,聲請人透過每個月1至2次漸進式返家團聚生活,經觀察相對人與 家人之互動關係,其在情緒及情感上對家人有強烈的依附感,
非常渴望與家人一起生活,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孩子返家後的
住居所安排、替代照顧資源已著手安排中,但尚須時間觀察執行狀況,衡量相對人目前的發展階段需要提供穩定的依附關係,建立固定的作息時間及引導規範,為避免其受到不確定生活環境變動而影響學習及身心發展,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