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吳維真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依
聲請狀所載,經斟酌相對人即受安置人C0000000(下或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C0000000-A(下稱母親)未提供相對人安全成長環境之責任(父親在監執行中),雖有明確返家照顧意願,
惟相關照顧準備工作尚未完成,並仍未完成強制
親職教育及家庭處遇,而評估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仍需透過後續服務持續評估其實際照顧能力及環境安全性
等情,此有嘉義市政府委託辦理兒少保護密集式家庭重整
暨服務計畫個案處遇摘要及返家評估報告附卷
可佐。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
適切之保護及照顧,且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
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