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二人雖然在
當事人欄內記載公司名稱,
惟均未在具狀人欄內記載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稱。而且,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在具狀人的欄位,也沒有蓋用公司大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的小印章。茲限原告
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另以「
陳報狀」補提出已蓋用原告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印章,及已經蓋用法定代理人王瀞瑩之小印章的「民事
起訴狀」;並應另附具
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如果逾期未補正提出,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