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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軒誠即裕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一紙,經貴院114年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公告於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一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
  ,本件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114年1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章瑛玿
華南商業銀行
嘉義分行
114年11月30日
34,986元
TD3488311
裕勝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