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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代  理  人  郭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5年3月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合麒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14年9月5日
168,000元
AM0795070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