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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天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鳳  
代  理  人  記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2月12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天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芝鳳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4年9月27日
158,551元
QN424427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