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天驥營造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記明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2月12日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