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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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