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五日內陳報是否有因本件車禍領取
系爭汽車之保險
理賠,如有,所領取之保險種類及金額各為何、以及於何時領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
書 記 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