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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五日內陳報是否有因本件車禍領取系爭汽車之保險 理賠,如有,所領取之保險種類及金額各為何、以及於何時領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  書 記 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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