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離婚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元;慰撫金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
圓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上述二部分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 官 林福來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