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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婚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佰捌拾元;慰撫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 圓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上述二部分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   官 林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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