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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聲 請 人 江國濱   訴訟代理人 謝宜靜 右聲請人就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系爭坐落嘉義市○村段三二七之七、三三一之二地號土地及其地 上建物(建號八三七及一八一八棟次)即門牌號碼嘉義市○○街○○號房屋,經 本院執行處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被告乙○○,已由乙○○ 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出賣予聲請人,並已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故本件訴訟已與被告乙○○無關,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聲請由聲請人代被告乙○○承當訴訟等語。 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如第三人 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甲○○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訴請確認系爭門牌號碼嘉義市○○街 ○○號房屋一樓裝璜及日式和室之所有權等,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前之九十年七月四日即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有聲請人 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足見系爭房屋並於原告起訴後之訴訟繫屬移轉 於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承當訴訟,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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