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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  書記官 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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