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   告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丁 ○         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被告己○○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丁○、戊○○、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點四計算,並採機動利率,自借用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未按期支 付或到期不履行時,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 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欠款項,屢經催討罔效,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五百五十萬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三、證據: 提出借據一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嘉義縣政府證明書 一件、牌告存放款利率表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丁○部分: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確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但目前無力清償,請原告先就本件擔保品執行 ,不足清償之金額,再行協商分期攤還。 貳、被告己○○、戊○○、丙○○、甲○○部分: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己○○、戊○○、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件、戶籍謄本三 件、嘉義縣政府證明書一件、牌告存放款利率表一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自 信為真實,亦即被告己○○確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而被告丁○、戊○ ○、丙○○、甲○○為其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 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