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嘉易簡易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
書記官 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