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
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起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
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