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