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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送達代收人 黃文亮   法定代理人 何金平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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