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田奇東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杰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