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孫志祥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九
八0六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三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十四萬一千九百五十五元,並於九十
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