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𩄍金
送達代收人 謝慶輝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福來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