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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催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1件為證 明。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即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 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項 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票據金額、發票日期均為空白,自屬「 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 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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